协会章程Association charter

  北京珠算心算协会章程


  经2010年10月3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珠算心算协会

  英文译名:Beijing Association of Abacus and Mental Arithmetic

  缩写为:BAAM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北京市各区县珠算心算协会、教学实体及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区域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双百”方针;团结广大珠算心算工作者,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挥珠算心算教育启智和实用计算功能,为祖国培养高素质人才;本协会充分体现专业自律组织的服务、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为本市珠算心算工作者、教练师和珠心算教学实体服务;促进北京市珠算心算教育事业沿着科学、严谨、有序的道路健康发展,为繁荣首都文化市场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财政局,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4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审批、管理本协会会员,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提供职业技能指导、咨询、培训、支持与服务,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珠心算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二、组织会员及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珠算心算理论研究,探索珠算心算的教育和开发儿童智力潜能的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宣传、普及珠算心算科学技术知识;组织制定本地区珠算心算理论研究和教学的科学发展整体规划;规范珠算心算教育;通过调查,研究珠算心算教育在推广普及工作中的问题,探讨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反映会员等对珠算心算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珠算心算教练师、考评员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贯彻落实本专业技术标准、规则,监督检查珠算心算教练师、考评员执教质量和职业道德情况,对违法违规执教的珠算心算教练师、考评员进行惩戒和通报。




  五、开展珠算、珠心算技术等级鉴定,组织珠算、珠心算技术比赛。

  六、组织评选珠算、珠心算教学和科研优秀成果。

  七、编辑、出版珠算心算书籍、资料、软件和音像制品等,提供珠算心算科技咨询和算具、题册等服务。

  八、开展国内、国际间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友好关系。

  九、办理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承办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热心珠算心算科学研究的专家、学者、教授和珠算心算教练师应加入协会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从事珠算心算教育的实体法人,可代表本单位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各区、县珠算心算协会、系统珠算心算分会为本协会团体会员。会员入会需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觉参加本协会活动和群众性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珠算心算教育和实践研究工作;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法律、法规等禁止参加的人员除外。

  第九条:会员入会退回程序:

  一、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入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或本协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地区珠算心算协会批准;所在区县未设立珠算心算协会,要求加入本协会的个人,可直接向本协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和本协会章程一份。

  三、会员退会:会员自愿退会,应提供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退会后,不得提出任何财产要求。

  四、如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由本人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劝其退会或由本协会取消其会籍,并依法予以公布。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力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权;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服务权;通过本协会向有关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权;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监督本协会和会费收支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二、会员义务

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本协会纪律,自觉维护本协会声誉;接受本协会的监督、管理;按期缴纳会费;向本协会反映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完成本协会的工作任务;代理本协会授权和委托的事项。

  第十一条:会员拒不履行义务或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会员行为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的由该会员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管理办法,由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拟定,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主要由各区县珠算心算协会、系统珠算心算分会和教学实体组织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代表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本理事会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为本协会的法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与理事相同;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常设办事机构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理事会全体会议推选或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秘书长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业委员会

  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建议。经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10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